法制網記者 馬超 法制網通訊員 海檢
  新種的4.5畝蔬菜秧苗,用小河裡的水澆灌後,竟然接二連三地發黃、枯死。經查,原來這小河裡的水剛剛被噴灑了“水花生剋星”除草劑,而這種農藥是國家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的假農藥。
  7月11日,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一審以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對被告單位重慶市永川化學製品廠、重慶天恩農資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張弟軍、李中良、莫文輝分別作出了刑事處罰。
  2013年7、8月間,海門市正餘鎮強禾果蔬專業合作社在所承包的農田大棚里種植了蔬菜秧苗,期間,用小河裡的水進行了幾次澆灌。然而,澆了幾次水後,原本長勢很好的秧苗,葉子卻慢慢變黃,沒幾天就枯死了。
  強禾果蔬合作社見此情形,加之聽當地村民說,出事前兩天曾經有人在小河內噴灑過除草劑,便懷疑是河水裡面所含的除草劑導致了蔬菜秧苗中毒死亡。於是,迅速向海門市農業局彙報,後又移送至海門市公安局立案查處。
  經查,導致蔬菜秧苗中毒死亡的除草劑名叫“水花生剋星”,是由重慶市永川化學製品廠生產。重慶市永川化學製品廠的法人代表為重慶人張弟軍,而重慶市永川化學製品廠還與重慶人李中良各出資50%成立重慶天恩農資有限公司,李中良為法人代表。於是,重慶市永川化學製品廠生產的農藥,都通過重慶天恩農資有限公司銷售。
  原來,為了把小河裡的水花生除掉,2013年7月,海門市正餘鎮雙烈村村委會副主任張標曾詢問當地農藥個體戶馮錦岐有沒有效果好一點的農藥,馮錦岐便聯繫農藥經銷商湯雲明,湯雲明又向重慶天恩農資有限公司銷售員莫文輝聯繫,並從莫文輝那裡訂購了400包、每包10克的“水花生剋星”。
  據介紹,“水花生剋星”的具體成分包括二甲四氯鈉、甲磺隆、助劑,但在重慶市永川化學製品廠生產的“水花生剋星”包裝上,只註明瞭二甲四氯鈉含量56%,且農藥登記證號、農藥許可證號、農藥標準證號都是假的。
  在明知“水花生剋星”除草劑含有甲磺隆成分的情況下,經李中良許可後,莫文輝仍將400包“水花生剋星”賣給了湯雲明。湯雲明將其中300包賣給了馮錦岐,馮錦岐全部賣給了張標。
  就這樣,2013年7、8月份,27包“水花生剋星”除草劑被用於防治海門市正餘鎮雙烈村、正基村小河內的水花生。海門市強禾果蔬專業合作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該地段小河內的水澆灌蔬菜秧苗,結果導致大棚里種植的10棚球生菜、菜椒、西芹等共約4.5畝蔬菜秧苗全部死亡,共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114918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農藥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一般以10萬元為起點。最終,被告單位重慶市永川化學製品廠犯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單位重慶天恩農資有限公司犯銷售偽劣農藥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張弟軍犯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李中良犯銷售偽劣農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莫文輝犯銷售偽劣農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原標題:江蘇海門宣判一起制售偽劣農藥案 兩公司老總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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