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正當監督談“披露不公開案件入罪”
  12月3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征求意見截止。就公開披露、報道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信息的行為是否要入罪,多位刑法學家展開激辯。此次草案在第308條中增加了一條內容:“公開披露、報道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的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12月2日《法制晚報》)
  “披露不公開案件入罪”引起法學界的熱議。從保護案件當事人隱私來說,這種法律設計當然有進步的一面。諸如案件當事人未成年等等,過度披露不利於其矯正。但必須註意的是,這種設計不能一概而論,統統適用於所有不公開案件。
  究其原因,無非是所謂的不公開難以界定。這種不公開到底是出自維護案件當事人應有的隱私權,抑或基於某種不當利益,排斥公共監督?在法治建設仍處於推進階段的當下而言,公共輿論介入一些案件,特別是重大案件,有利於監督司法公正。這種推理絕不是一種主觀想象,而是基於事實的考量。比如內蒙古呼格案等一系列案件,如果說法院審理採取不公開的辦法,而相關媒介機構又囿於“披露不公開案件入罪”的考慮而缺少介入,那麼這些富有爭議的案件,還能不能重新得到公正的審視與考量?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宋英輝就“性犯罪的被害人信息”、“未成年人犯罪”兩方面提出了支持“披露不公開案件入罪”的理由。從錶面看,貌似正確,實際上仍是犯了法律萬能主義的錯誤。所謂的披露“性犯罪的被害人信息”以及“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自然得從案件影響和披露程度來看。對於一項影響公眾的重大案件,若不做絲毫披露,顯然不利於維護法治權威。而若是在披露的過程中,披露信息過多繼而影響犯罪嫌疑人的正當保護權益,則可以針對具體情況完善相關法律,比如針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訴訟法》與《未成年人保護法》要求:“對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公開審理,不得披露為未成年人的隱私。”顯然,這比一味地要求“披露不公開案件入罪”要更接地氣。
  白岩松曾討論過“媒治”與“法治”的關係,某種程度上,不公開案件要不要披露,能不能披露,媒體披露了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也正是這樣一個命題的衍生品。從法治建設來說,如果每一起不公開案件,均能得到公正的審理和判決;每一起不公開案件的利益受損者,都能有獨立而公平的申訴渠道,那麼毫無疑問,媒介旨在對個案的監督比如李某某一案,對隱私權的突破當然是不合時宜的。但就目前而言,司法公正尚在不斷推進之中,司法改革也賴於公共媒體的發聲以形成進步合力。基於此,“披露不公開案件”應該承擔什麼樣的後果,既要參考現有相關法律條文更要以報道本身所產生的具體侵權後果做責任考量,而不是訴諸“披露不公開案件入罪”。
  □晚報評論員 楊興東
  社會評談
  (原標題:從正當監督談“披露不公開案件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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